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宣传材料四
作者: 佚名 发布时间:2016/5/8 15:35:00 来源:佚名 访问量:(0)
1.国家推广普通话、推行规范汉字的法律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。
2.简化字以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《简化字总表》为标准,不得使用已被淘汰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《简化字总表》规定的各种简体字(包括已废止的《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(草案)中的简化字》。3.有异体字的以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》为依据,凡是在这个表中已经被淘汰的异体字,不得使用。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》与《简化字总表》不一致的,以《简化字总表》为准。
4.汉语拼音按照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《汉语拼音方案》执行,使用汉语拼音,要求以普通话语音为标准,拼写准确,字母书写正确,提倡分词连写。在招牌、广告牌、告示牌上不得仅使用汉语拼音,要汉字、汉语拼音并用。
5.标点符号用法按照1995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《标点符号用法》执行。
6.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,包括篆书、隶书、草书等,要求书写正确,美观,易于辨认。
7.书写行款,一般应采用左起横行,竖行的应该由右向左。
8.在招牌、广告牌、告示牌上手书繁体字的,要用规范简化字在旁边以明显标识。
9.不得使用外文广告、招牌、告示以及其他的文字说明,已经使用、一时还改不了的,要在旁边用规范汉字标识,并且字体要大于外文。
10.行文中常见错误:
(1)时间落款中文与阿拉伯数字混用,如:“二00八年”,正确的应为“二OO八年”。
(2)数字序号的中外文标点混用,如:“1、2、3、……,正确的应为:阿拉伯数字后面为实心圆点,即 “1.2.3……”。
(3)数字序号后面多加了标点,如(1)、(2)、(3)、……,正确的应为:(1)(2)(3)……。
(4)电脑制作文字材料中,每段开头没空两个字格的现象也是常见的错误的。